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提出的国际申请,指明希望获得中国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在完成国际阶段的程序后,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现就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相关手续进行介绍。
对于国际阶段做过变更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如果国际局已记录并发出“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应当认为申请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即不需要就该项变更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缴纳变更手续费,但是必要时应当补交证明文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直接使用变更后的著录项目。
经国际局记录的哪些变更需要申请人补交证明文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例如,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中记载的变更事项是由中国内地的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权转让给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7.2.2节第(3)(ii)项的规定,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没有提交证明文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交,期满未补交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中指明变更的项目是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发明人姓名的,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应当认为变更已经生效。
国际阶段存在援引加入的,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对于在国际阶段存在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提交与援引加入相关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中文译文,并在进入声明中正确指明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在原始申请文件译文(或以中文提出的原始申请文件)和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译文(或以中文提出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的位置。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国际阶段提出过修改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按照PCT条约第19条或者第34条提出过修改,如果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希望将其作为审查基础,应当在进入声明的“审查基础文本声明”栏中明确指明,并在办理进入手续时,PCT国际申请最迟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修改的中文译文。
国际阶段有核苷酸序列表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如何递交文件?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3.2.1的规定,国际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包含有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并且序列表是作为说明书单独部分提交的,在提交译文时,应当提交一份符合规定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序列表文件应符合WIPO ST.26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序列表应当与国际公布的一致。
未提交或者所提交的序列表与国际公布的明显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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