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提出的国际申请,指明希望获得中国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在完成国际阶段的程序后,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之前我们已经对PCT进入国家阶段的部分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现在继续就相关手续做进一步介绍。
如何提出提前处理的请求?
要求专利局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除应当办理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述的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明确提出提前处理的请求。
国际局尚未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该副本是经受理局确认的“受理本”副本,或者是经国际局确认的“登记本”副本;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国际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47.4的规定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或向专利局提出请求,由专利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
如何填写审查基础文本声明?
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审查基础文本声明分为“以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的译文为审查基础”和“以下列申请文件为审查基础”两种情况。
(1)如果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文件跟国际公布保持一致,请勾选“以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的译文为审查基础”,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核苷酸序列表都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完整填写。
(2)如果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同时要求修改申请文件的内容,请勾选“以下列申请文件为审查基础”,有修改的部分按照相应条款选择填写,没有修改的部分还是选择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填写。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恢复优先权的,如何办理恢复手续?
(1)国际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且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两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已由受理局批准恢复优先权的,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无需再次办理恢复手续。
(2)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说明理由,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3)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发生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6条之二.2的情形,由国际局或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的,并符合被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有关信息连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过,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说明理由;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PCT国际申请同时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如何办理改正译文错误的手续?
申请人自己发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中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可以在在下述期限内提出改正请求:一是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二是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手续包括改正译文错误请求书,同时提交译文改正页、替换页,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视为未提出改正请求。
注:如果不符之处是非文字部分,如数学式、化学式等,不作为译文错误处理,仅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
以中文提出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以中文提出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只需要提交进入声明。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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