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一)需要的文件和材料:
A、申请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贵司只需法人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签字;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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