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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商品知名包装、装潢相冲突

文章作者:南越商专知识产权 浏览量:273 类型:新闻动态 日期:2024-09-23 15:28:00 分享:
商品包装是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商品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是独特的,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因此它们也需要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以防止他人模仿或盗用。

若在先权利人的知名包装、装潢未注册成商标的,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进行保护,即“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基于此,申请注册商标可以用如下两个标准去判断申请注册商标是否与在先商品知名包装、装潢相冲突:

(一)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商品知名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实质相似;

(二)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由于在先商品的知名包装、装潢不同于商标、外观设计,一经核准注册或授权公告即取得受认可的对应权利,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特有包装、装潢如属于如下的情形的,申请注册商标则不能认定为特有的包装、装潢:

(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符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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