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空间对于确定相关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设计空间的提出,最早出现于最高院“摩托车车轮案”。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设计空间做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法释[2020]19号)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0]8号)第十四条进一步考虑了设计空间认定的各种因素:
①产品的功能、用途;
②现有设计的整体状况;
③惯常设计;
④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⑤国家、行业技术标准;⑥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北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82条规定: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界定时应当考虑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第83条规定: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外观设计侵权判定_南越商专知识产权设计空间受如下条件的限制:
(1)产品或其中零部件的技术功能;
(2)采用该类产品常见特征的必要性;
(3)现有设计的拥挤程度;
(4)其他可能对设计空间产生影响的因素,如经济因素(降低成本)等。
外观设计中有关设计空间的规定,站在了社会公众的视角,随着惯常设计等的发展,设计空间会逐渐缩小,外观设计侵权判定_南越商专知识产权进而缩减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样激发了社会公众进行替代设计的创新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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