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珠宝本身的特殊性,如款式变化快、产品生命周期短,企业对自身珠宝首饰设计的保护往往难以形成全面有效的手段,使得珠宝行业、尤其是珠宝首饰设计的知识产权侵权现状较为严重。
对珠宝设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在珠宝行业的一个延伸。珠宝设计既可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也可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具有新颖性的珠宝设计可以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而根据珠宝艺术设计做出的首饰以及其他不具有新颖性的珠宝商业设计属于实用艺术作品,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其艺术性方面可以采用美术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如物品的外观或外部,也可具有平面特征,如形状、线条或颜色。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符合新颖性和明显区别的特征。根据《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第11大类装饰品中的01小类是珠宝、首饰,这说明具有新颖性的珠宝设计可以申请此类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知识产权是造型艺术之一。就其具体特征而言,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一般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征。实用性指该物品具有使用价值,而不是单纯的仅具有观赏收藏价值;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程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为艺术品。2013年“胜利之V”深圳市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西黛尔首饰有限公司一案是国内首例珠宝首饰设计著作权侵权案,这说明珠宝首饰设计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侵权判定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在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且结合原告其他有关权利作品的知名度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对权利作品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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