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深刻揭示了食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现代社会食品种类繁多,令人眼花缭乱。商标审查实践中发现食品类商标注册申请因商品种类误认被驳回的情况也日益增多。
食品类商标注册,原则上商标包含的商品通用名称需与实际的商品一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指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例如,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咖啡、茶、蜂蜜、月饼”等商品上易被驳回,因为“蛋糕”与“咖啡、茶、蜂蜜、月饼”等商品的种类明显不符,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特点产生误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食品类商标中包含的商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在某些情况下,即便两者不完全相同,也有可能获准注册。
一是当食品类商标中包含上位概念的商品通用名称时,它可以涵盖下位概念的商品。例如,申请注册“海勋茶叶”在“茶、红茶、绿茶、乌龙茶”上均不会产生误认,因为“茶叶”作为上位概念可以涵盖所有茶类商品。但反之,如果申请注册“海勋乌龙茶”在“茶、红茶、绿茶、乌龙茶”上,那么“乌龙茶”以外的商品会被驳回,因为“乌龙茶”作为下位概念无法涵盖其他商品。
二是尽管商品通用名称不同,食品类商标注册但如果在公众的一般认知中它们被视为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达方式,那么这类商标也不会被驳回。例如,申请注册“桥研番茄”在“新鲜西红柿”商品上,通常不会产生误认,因为“番茄”和“西红柿”在生物学上系同一种植物,它们只是在公众认知中对同一种事物的不同称呼。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若盲目加入其他非显著部分文字,例如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夸大质量、功能的词汇等,均有可能增加其在注册申请过程中被驳回的风险。在食品类商标中增加商品通用名称,食品类商标注册会大大限制商品可注册的范围,影响申请预期。
最后,再次提示申请人,在进行食品类商标注册申请时,务必明确自身需求,合理地选择商标名称及商品,避免因名称不当导致经济损失或影响企业商标品牌战略的规划发展。
来源:知识产权检索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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