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认为违反本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那么,异议审查中异议人是否可以变更,变更手续应当如何办理呢?结合商标咨询工作中总结的咨询要点,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如何高效办理异议人变更申请。
一、异议人变更定义
异议人变更是指异议申请提交后至异议决定作出前,异议人据以提出异议申请的在先权利转移至案外第三人,由第三人承继异议人的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在先权利的转移包括异议人和第三人之间自愿的转让,也包括因合并、继承、诉讼等事由导致的法定移转。在先权利的转移应当合法、有效、完整,致使异议申请人失去适格的主体资格、第三人获得适格的主体资格。
二、异议人变更申请材料
异议人变更应由第三人以异议申请补充证据材料的形式向商标注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应当一次性提交如下材料。
1、异议人变更的书面申请,应当有第三人承继异议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的明确意思表达。
2、身份证明,用以证明第三人身份的有效文件,异议人变更如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3、在先权利转移证明,该证明应详细载明在先权利转移的双方主体信息、转移具体时间、权利涵盖范围以及法律效力等关键内容,主要包括商标移转或者商标转让证明。
4、原异议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应当有变更前异议人及地址,变更后异议人及地址,变更商标详细信息,以及原异议人和变更后异议人签名盖章。
三、异议人变更咨询要点
1、商标注册部门准予异议人变更后,后续的异议发文均送达变更后的异议人,并在异议决定中说明该变更情况,异议人变更不再单独做出变更决定。变更后的异议人参加后续程序,但不能再次启动已经完成的程序。不予变更异议人的,继续进行原程序。
2、若变更后的异议申请人参加异议程序时委托代理机构,应当重新提交代理委托书。未递交的视为自行办理。
3、在先权利转移前,异议申请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不予变更。
4、异议人变更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重大瑕疵的,不予变更。
来源:检索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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