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下称撤三),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使用争议商标的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若证据材料无法有效证明待证事实,则注册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通常情况下,对证据材料的把握总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在满足证据三性的前提下,还需综合考量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
所谓证据链即在证据之间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完整的证明体系,在满足证据三性的前提下,这一证明体系还应当具备完整性、逻辑性。
在撤三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指的是各项证据均应该与争议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具有关联关系,同时证据应完整覆盖注册人是否于指定期间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这一关键待证事实。
具体来说,注册人提交的证据应该围绕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使用证据对直接或者间接证明其于指定三年期间将争议商标在公开的商业活动中进行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材料,按照时间先后或其他逻辑关系进行收集整理,使得每一部分证据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及生活常理,证据之间应当能够相互印证并逻辑自洽,通过每一环节的证据逐步呈现待证事实发生的每一个步骤,这一环环相扣的过程如同链条一般,商标使用证据严谨的链接着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通道,这一环环推理的过程也即对证据链进行审查的过程。
综上,完善证据链是注册人在收集整理答辩证据时的重要环节,也是注册人维护商标专用权的客观需要。
来源: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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