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商业秘密被侵害,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1、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
2、权利人可以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
3、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4、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0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纠纷,该怎么解决?
1、如果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2、如果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03:员工与第三人共同侵犯商业秘密该怎么起诉?
将员工和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商业秘密维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04: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及的“员工”与“前员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的员工、前员工。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员工、前员工是否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维权可以考虑与其有关的下列因素:
1、职务、职责、权限;
2、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
3、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
4、是否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5、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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