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合法性、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绝对禁止注册理由。
2、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3、可能损害在先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况。
例如,在先权利人没有注意到商标初审公告,没能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提出异议,导致可能损害自己在先权利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这时,在先权利人就可以启动请求宣告不当注册商标程序,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同样的情况也会出现在商标局初审的过程中,审查员可能会因为一时疏忽,或者由于对某一行业的情况不能完全掌握,使得本来不具备显著性的某一商标通过了初步审定,并最终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情况,商标局有权启动注册不当宣告无效程序,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其他人也可以据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启动注册不当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根据具体理由不同而有所差别。
1、依据绝对禁止注册条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即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启动无效程序,任何企业或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无效。
2、依据相对禁止条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即依据《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商标无效宣告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第52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商标无效宣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冒充注册商标”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凡没有有效《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无论是没有申请,还是已经申请尚未核准,还是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擅自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都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第二,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商标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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