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新增了援引加入规定,给予了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更为充分的救济途径。
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遗漏提交,会直接不予受理吗?
答:在受理程序中发现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遗漏提交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将先核查该申请是否要求了优先权。
(1)如果该申请未要求优先权,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2)如果该申请要求了优先权,发出《补交遗漏文件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补交遗漏文件且满足受理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援引在先申请补交遗漏文件或补交后仍不满足受理条件的,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发现申请文件提交错误的,可以主动重新补交吗?
答: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错误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且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5条的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主动补正。
(1)补正期限: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2)补正文件:《确认援引加入声明》,同时补交缺少或正确的相关文件
问:确认援引加入声明填写有误,专利援引加入制度是否可以补正?
答: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7节有关规定,确认援引加入声明应当写明援引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说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其中文译文)中的位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问: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
(3)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节、第6.2.2节及第6.2.5节的规定。
[注意]属于实施细则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实施细则第45条的规定。
问:若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如何处理?
答:
(1)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遗漏的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专利援引加入制度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明确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并作结案处理。
(2)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错误提交或缺少的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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