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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援引加入制度介绍

文章作者:南越商专知识产权 浏览量:537 类型:新闻动态 日期:2024-02-27 13:45:15 分享:
前言: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新增了援引加入规定,给予了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更为充分的救济途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援引加入的目的是什么?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需要提交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重要材料,以确定申请日。如果申请人遗漏或者错误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部分内容,会导致其申请不满足受理条件,专利援引加入制度无法确定申请日等后果,影响其实体权利。通过援引加入制度,可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的内容,以便在申请时视为已经提交了上述内容,专利援引加入制度从而予以保留申请日。

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援引加入补交申请文件?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遗漏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的;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的。

通过援引加入补交申请文件需要注意什么?

1.申请类型为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申请人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3.申请人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提出援引加入声明;

4.请求加入内容应当全部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中;

5.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或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确认援引加入声明。

哪些情形不适用援引加入制度?

1.分案申请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3.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专利援引加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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