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速递
近日,由商专代理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机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兴**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就专利号为ZL201821287284.7,名称为“一种防火门窗闭合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纠纷一案的二审,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撤销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基本案情
广州**机电**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门窗消防五金的企业,是防火门、防火窗控制的先驱者。
2021年4月,广州**机电**有限公司诉称兴**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防火门窗闭合装置”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要求法院判决兴**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销毁所有库存,并赔偿相应损失。
2022年6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商专团队代理的一审原告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争议技术特征2(型材槽),且不认为型材槽为使用环境特征,所以涉案装置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遂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收到判决后,商专团队对案件审理进行了详细的复盘,认为一审法院将技术特征2解释为非使用环境特征的观点并不正确,涉案产品是可以安装于门窗的型材槽中的,专利权遂决定积极收集材料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型材槽为使用环境特征,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
案件结果
2023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原告的上诉理由成立,确认型材槽为使用环境特征,一审原告的上诉理由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在此基础上,专利权撤销一审判决,由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商专小知识
“使用环境特征”一词并非出自《专利法》或《专利法实施细则》,它最早出自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株式会社岛野诉宁波日聘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该判决对使用环境特征做出了如下定义: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创造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有没有型材槽的争议,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工作方式为滑块等装置安装在门窗装置的型材槽中,故争议技术特征2为使用环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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