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撤三”案件中,赠品上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有效使用,核心判定标准在于:该使用是否发挥了商标识别来源的基本功能,并已进入公开的商业流通领域。
一、司法审查的核心:进入流通,形成证据链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被申请撤销。因此,单纯在未进入市场的内部礼品上使用商标,通常不被认可。有效的关键在于证明赠品已成为商业活动的一部分,例如作为主营商品的附随赠品一同销售,或在公开促销活动中向不特定消费者发放。
司法实践中,商标权利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必须形成完整链条,商标撤三核心包括:
1、流通证据:证明赠品已面向市场的销售合同、发票(注明赠品)、推广协议、公证书等。
2、标识证据:清晰显示赠品本身或其载体上使用诉争商标的照片、实物等。
3、时间证据:所有材料应能证明在涉案三年期间内的持续使用。
二、有效使用与无效情形的界限
有效的商标使用通常表现为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或展览活动中,并进入商业领域。
明确不被视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主要包括:
1、未进入公开商业领域的纯粹内部赠品使用。
2、仅有转让、许可行为而无实际使用。
3、仅为维持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
4、仅公布商标注册信息或发布权利声明。
三、企业风控建议
为避免商标因“撤三”风险被撤销,建议企业:
1、规范赠品使用:确保赠品使用具备真实的商业背景和公开性。
2、系统留存证据:建立商标使用档案,系统保存合同、发票、带时间戳的实物照片、广告发布记录等各类证据。
3、制定使用规划:对核心商标制定持续的使用与宣传计划,避免长期闲置。
总结而言,赠品上的商标使用并非“撤三”的免死金牌,商标撤三也非一律无效。其效力完全取决于能否证明该使用已融入商业流通,并辅以扎实的证据支撑。企业应重视商标的规范使用与证据管理,方能有效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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