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突破1000万件,达1063.061万件,其中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登记量最多。作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但存在对作品著作权登记的误解,认为登记即确权,甚至有人故意利用形式审查特点进行虚假登记以牟利。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的两种常见误区
登记即确权误区:
认为著作权通过登记得到绝对确认,登记具有对世效力。
实际上,著作权在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登记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也不具有确权效力。
登记作品具有独创性误区:
认为能取得登记证书的作品必然具有独创性,法院无权再审查作品独创性。
实际上,登记证书仅作为初步证据,法院有权对作品独创性进行审查。
二、著作权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性质:著作权登记是自愿的,旨在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为权利人维权提供证据保障。
效力:登记证书具有初步证据效力,著作权登记可被相反证据推翻。在诉讼中,原告提供登记证书等初步证据即可完成权属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随后转移至被告。
三、建议与优化方向
优化登记审核机制:在形式审查基础上,强化对作品说明书中独创性的审核。
加强宣传与教育:向登记人发送自愿登记告知书,明确著作权不受登记影响,并告知虚假登记风险,督促诚信登记。
著作权登记不是确权行为,著作权登记仅作为初步证据使用。应正确认识著作权登记的性质与效力,减少误解,优化登记审核机制,加强宣传与教育,以充分发挥著作权登记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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