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本质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进而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特定的品牌印象。从商标权的取得来看,尽管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制度,但无论是使用取得还是注册取得,都强调了商标使用的重要性。即便是在注册取得制的国家,如我国,也并未忽视商标使用的基础地位,对未注册但先使用的商标给予了合理保护。
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这体现在商标必须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与消费者发生接触,才能发挥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如果一个商标被设计出来却并未使用,那么它就失去了作为商标的意义。就会出现“象征性使用”的概念,当然“象征性使用”并非我国《商标法》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商标的本质以及商标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这一立法目的,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实际上并未进入交易和流通领域的使用行为,应当被排除在商标真实使用的范畴之外。
“象征性使用”通常指的是商标注册人或使用人为了维持商标注册效力避免被撤销而进行的缺乏真实、善意的使用。这种使用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商标使用的某些要求,但实际上并没有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然而,商标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象征性使用”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判断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象征性使用”时,法院通常会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些因素包括:
1、商标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的经营范围及能力:如果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人的经营范围无关,或者其生产规模、销售能力有限,那么存在为维持商标注册而制造使用证据的可能性。
2、商品或服务本身的性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有不同的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例如,对于某些特定商品,如婚纱,重复购买的情况较少见,商标使用因此相关证据需要更加谨慎地审查。
3、商标使用的规模、范围、持续时间和频率:销售量和销售范围等虽然不是绝对标准,但仍是重要考量因素。使用时间越长、频率越高,越能表明真实使用意图。
4、商标使用的具体方式:商标使用方式具有多样性。如果商标使用行为较为单一,如仅限于广告宣传或产品样品等,那么可能构成“象征性使用”。
5、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是必要的。例如,发票是否造假、合同是否伪造或倒签等都需要仔细核查。6.商标权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法院有时还会考虑商标权人申请注册商标时的意图和目的,是否存在恶意注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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