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专利可申请实行开放许可?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是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办理专利开放许可业务时,原则上应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上填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所需材料通常包括: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实行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关于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等。
如果拟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时,需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开放许可声明手续时,需提交办理开放许可声明业务委托书;
专利权人就共有专利权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书面声明材料。
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时,应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哪些内容?
专利权人应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对许可使用费的计算依据和方式,一般不超过2000字。开放许可使用费标准可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2】56号)来设定。
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有哪些?
为保证开放许可声明业务办理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情况,专利开放许可在必须提交的材料外,还可能需要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例如:
(1)专利权人未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注册用户身份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办理业务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中未经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提交所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3)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同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
关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开放许可声明手续有哪些要求?
全体专利权人均为境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的,专利开放许可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其他情形下,专利权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也可以自行办理。
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包含专利号、委托事项(例如: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手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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