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1月20日开始,其中第三十七条新增了“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规定,给予了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更为充分的救济途径。
细则中关于增加或改正优先权的规定是什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请求增加或改正优先权的,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人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的,应当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的,还应当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如何填写?
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其中,专利优先权改正优先权的,应当分别写明改正前和改正后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
未在递交申请时要求优先权,是否可以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
需要申请人在专利请求书中已经要求了至少一项优先权。未在递交申请时要求优先权的,无法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请求,是否可以办理恢复手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期限,专利优先权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请求,无法办理恢复手续。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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