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吉尼斯世界纪录,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吉尼斯世界纪录记载了世界上各种有趣的、惊奇的、骇人听闻的、挑战人体极限的各种纪录。早在2000年,吉尼斯公司就将“吉尼斯世界纪录”进行商标注册并于2003年核定注册。而近期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吉尼斯公司的第2024455号“吉尼斯世界纪录”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申请无效宣告诉争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专知识产权提醒,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奇瑞公司以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及之后都不具有显著性,且已经构成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的通用名称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虽然“吉尼斯”标志已在我国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公众大量借用,但该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标志已失去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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