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约到期后,若未续约,加盟商还能继续使用原品牌商标吗?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即便因“疏忽”未及时更换,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知名早教品牌“小芒果”(化名)公司发现,其宜昌加盟店在2017年合约到期未续约后,仍长期在门店招牌、店内宣传材料上使用“小芒果”商标。公司发函要求停止侵权后,该店仍未完全整改,甚至继续使用含该商标的微信号进行招生。
“小芒果”公司遂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宜昌店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并非故意侵权
宜昌店经营者小刘辩称,合同到期后未收到续约通知,且自己早已加盟其他品牌,未再使用“小芒果”教材。未换门头与展板是“一时疏忽”,微信号信息也未及时更改,并非故意侵权。
法院判决:主观无意,商标侵权亦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在同种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即属侵权。加盟协议终止后,小刘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涉案商标经营同类业务,易导致公众混淆,无论其主观是否为故意,均已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商标侵权法院判令宜昌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小芒果”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法官提醒
加盟关系终止后,加盟商负有及时、彻底的“去品牌化”义务。必须立即拆除或更换所有涉及原品牌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
门店招牌、装潢
宣传海报、展板、资料
产品包装、服装、办公用品
网站、社交媒体账号信息等
任何继续使用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切莫因“疏忽”或“遗忘”而招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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