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成果频出,在3月底举行的中关村论坛会议主要是围绕AI大模型、具身智能、量子科技、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进行深入探讨,人工智能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关键驱动力,相关专利申请量迅猛攀升。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和保护创新的有力举措,在推动人工智能技术进步、规范其应用等方面意义重大。
在申请人工智能相关专利时,人工智能工具或系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发明创造产生的过程,人工智能系统是否可以署名为发明人,成为创新主体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于发明人身份的认定
发明人署名必须是自然人
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明确记载了“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
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统以及其他非自然人不得作为发明人。当存在多个发明人时,发明人身份认定每个发明人都必须是自然人。发明人所享有的获得收益的财产权利和署名的人身权利均属于民事权利,只有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才能作为发明人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人工智能系统目前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发明人。
发明人应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对于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或领域应用的相关专利申请,发明人身份认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对于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可以署名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在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无法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
来源:知识产权检索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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